中新網無錫12月12日電 (孫權 金語)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12日開庭審理一起團夥詐騙案,該案中程某、王某、喬某等16名被告經事先合謀,至無錫地區多家企業採用偽造工傷事故的手法騙取錢財。半年時間內,該團夥共作案13次,騙取人民幣合計27萬餘元。惠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上述16名被告人8年usb至7個月不等有期徒刑,並處人民幣2萬至1千元不等罰金。
  據瞭解,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期間,被告人程某、王某等人在網上發佈消息找尋願意被開傷的被告,然後在該被告進入企業工作後,由其他被告擊打找到工作的被告左手臂致尺骨骨折,開傷後該骨折被告至企業再上班並找機會摔倒假裝受傷,在帛琉治療期間,其他一名或數名被告冒充該骨折被告的親屬,以私了名義與企業“談判”,從而騙取企業錢財。
  惠山區人民法院刑庭庭長朱傑焰稱,本案系新類型的工傷詐騙案,被害單位大多為小微企業,多從事機械、鋼鐵、建設等行業,特別是一些用工關鍵字需求量大、人員流動性強、勞動密集型的企業,這些企業勞動用工相對不規範,發生工傷事故大多選擇私了,易成為犯罪分子作案對象。
  “此類犯罪特征明顯,發生事故的工人一般都是新進企業工作不久,大多不超過1周,也就是說,被告人在上班不到一周的時間內就發生了工傷事故。”辦案法官介紹,被告人在受傷後,都堅持回老家治療,因為在本地治療,企業付的治療費都到醫院的賬上,賠得錢也相對少,如果回老家治療,企業付的錢都是直接到行騙者的手中,各褐藻糖膠自拿到的提成也就多。
  被告人在法庭上交代,在處理賠償時,他們都主動要求企業“私了”,提出的賠償費用也遠代償低於正規途徑所能賠償到的費用,以此騙取企業主同情。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,他們則以向勞動管理部門舉報為由向企業施壓,迫使企業花錢息事寧人。
  法院審理後認為,我國《工傷保險條例》規定,因故意犯罪、醉酒或吸毒、自殘或自殺等行為而造成事故的,不得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。程某、王某等16人詐騙案再次給小微企業警惕犯罪行為,增強自我防範意識敲響了警鐘。
  “如果發生類似此案的工傷事故,廣大企業主一定要‘留個心眼’,不要輕易‘私了’,要依法通過法律途徑解決。”辦案法官建議,企業在處理職工受傷事故時,既要積極採取措施使受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,也要註意充分保留證據,掌握真實情況,使企業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。另外,企業要與工人及時簽訂“勞動合同”,進一步規範勞動用工行為,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。(完)  (原標題:江蘇無錫16人偽造工傷事故團夥詐騙集體獲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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